以浙江省為例:烈士親屬原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因故未領取的,由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與烈士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登記,經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後,補發烈士證明書。?
烈士證明書的補發範圍:
1、烈士直系親屬(指烈士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革命烈士證書的,經縣(市、區)、市、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憑其持有的證書換發烈士證書。
2.同壹烈士有多個革命烈士證書的,本次只頒發壹個烈士證書。
3.烈士直系親屬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因故未能領取的,參照當地在英烈士名錄等材料,經縣(市、區)、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補發。
4.烈士犧牲後,烈士配偶再婚的,烈士沒有其他直系親屬的,可以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
5、解放前犧牲的烈士,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解放後死亡的烈士,應當換發烈士證明書。?
擴展數據:
《烈士證明書》換發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換發:
(壹)革命烈士證明書原件;
(二)1983《革命烈士證明書》補發存根;
(三)1983未換發的各類烈士通知書和犧牲證明書;
(4)英烈名冊中記載現有烈士家屬享受待遇,並經民政部門核實確認的;
(五)有烈士批評權的有關部門對烈士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符合和有效的烈士評定依據。
浙江政務網-關於換發和補發烈士證書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