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和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專業化水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了全國統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了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