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的出生和死亡的標準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公民的出生及死亡時間關系到公民民事權利的享有期間,我國法律確立了以下幾種確定公民出生及死亡時間的辦法。
壹、公民出生時間的確定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二、公民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公民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對於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應以腦死亡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另壹種觀點認為,應以呼吸和心臟均告停止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我國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不同的歷史階段和不同的國家,關於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標準是有差別的。中國社會壹般的死亡概念是:壹個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這壹概念壹直指導著我國傳統的醫療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