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有:《國務院關於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壹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壹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建議查閱當地人大網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