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壹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專業和終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