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東西方女性的權利和地位就呈現出巨大的差異——西方女性的權利和地位明顯優於東方。以前人們只知道古代東西方法律中對男女的歧視和不平等,卻沒有註意到這個* * *下的相對差異。畢竟古代西方的女性從來沒有被男性奴役過,她們的權利在法律上和現實社會生活中都是相當有保障的,不像東方的女性處境非常悲慘。當我們研究古代東西方法律制度和文明時,只要稍加註意,就會註意到東西方婦女權利和地位的巨大差異。從《漢謨拉比法典》、《摩奴法典》以及中國歷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臘、羅馬以及中世紀的歐洲,女性的權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她們的社會地位相對高於東方女性。東方女性只被視為男性的奴隸和財產,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利和人格,男女之間存在極端的不平等。在東方,道德和法律對女性的約束是極其嚴格的,女性常常受到指責。法律很少保護女性,但對女性的懲罰卻出奇的殘酷和不公平。《漢謨拉比法典》明確規定,自由民可以賣妻生子為奴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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