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壹步核實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進壹步調查。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3)告知被調查機構工作人員調查認定的事實和擬作出處罰的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並記錄在案。被調查機構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4)根據處分決定的權限,作出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5)處罰決定單位出具處罰決定書。6)書面告知被處分機構工作人員及相關單位,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7)將處分決定存入被處分機構員工檔案。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