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木、鋸材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制品,但木材、竹藤家具、工藝品和紙漿除外;
(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家和省保護名錄,以及法律、法規確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產品。
運輸樹皮、竹子、木屑、樹根和野生樹木的,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省內運輸證;運輸出省的,還應當到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運輸出省證明。
個人可憑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搬遷證明,攜帶五立方米以下的自有舊房材料和木(竹)成品,免辦木材運輸證。
第三十三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木材運輸的檢查和監督。
木材檢查站可以依法暫扣涉嫌非法運輸的木材,暫扣時間不得超過七日;需要延長的,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五日。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木材檢查站不得設立、撤銷、合並或變更。
第三十四條使用過期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按無證運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逾期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出售基本農田上原屬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後零星林木、自留地、非基本農田承包地,憑村民委員會證明,在本縣範圍內進行;出縣交易須經鄉鎮林業站審核,木材運輸證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鄉鎮林業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