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判斷聲音商標顯著性的標準是消費者在普遍關註下,能否根據聲音標誌從聽覺角度辨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對於那些無法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普遍聲音,如普通的鳥叫聲、喇叭聲、鞭炮聲等。,它們不能被批準註冊。
第十壹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其中聲音商標的顯著特征是通過使用獲得的。壹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長期使用才能獲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出具審查意見,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說明通過使用獲得的商標顯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