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壹般是指適齡男女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以夫妻名義平等自願結合,應得到醫學、倫理、政治和民事法律的認可,以夫妻名義共同勞動、生活並組成家庭,形成人際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的社會現象。
擴展數據: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述。在中國古代,婚姻的目的壹直是“侍奉廟堂,傳宗接代”;基督教的婚姻,婚姻的目的在於孩子的教育,夫妻之間的相互扶持和性要求的滿足;現代國家的法律也對婚姻的目的做出了各種規定。
雖然這些“目的”很復雜,但透過這些表面的目的,我們可以發現它們有壹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強調已婚男女必須同居。這既是婚姻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也是人們壹直追求的理想層面的婚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