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最早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初的美國,由美國國會創立,旨在使中小投資者能夠低門檻參與房地產市場,獲取房地產市場交易、租金和升值帶來的收益。
擴展數據:
對於在香港上市的房地產信托基金,香港證監會通過嚴格的要求確保基金產品的穩定持續增長。香港REITs起初只能投資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房地產物業,不包括在建項目和尚未形成穩定現金流的項目。
2014年8月香港證監會放開後,正在開發的項目可以是REITs,但對產品控制在總資產的10%以內有明確要求。
如果是作為公司上市的商業地產,不壹定非要強制有SPV公司。REITs對產品的控制有兩個要求。壹是產權要在51%以上;二是擁有控制權(物業管理投票權2/3以上)。目的是對公司擁有絕對的分紅控制權或決策權,保證投資者每年都能獲得穩定的分紅。
香港證監會對地產商的貸款比例沒有要求,但對REITs的貸款比例有嚴格要求,貸款比例不能超過45%,因此抗風險能力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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