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權”管理模式之下,下屬企業的財務決策權、管理權和控制權均集中於集團財務管理部門,各分子公司只有日常業務決策權限和具體的執行權,負責短期財務規劃和日常經營管理。這種模式不能充分發揮各下屬單位的工作積極性,壹線信息的傳遞容易失真,容易造成決策信息不靈、效率低下,不能夠很快對復雜多變的環境做出反映。
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在“分權”管理模式之下,下屬企業的財務決策權、管理權和控制權都充分下放到各成員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部門重點關註涉及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管理和審批,對日常業務僅在總體上給予子公司壹些指導,不直接參與下屬單位的業務活動。
很容易造成各下屬單位各自為戰,忽略了集團的整體財務目標,導致下屬單位和集團的財務目標不壹致。
另壹方面,各單位分別理財的結果可能會導致集團內部不能調劑資金余缺,資金整體運作效率降低,財務風險加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衍生問題:
公司如何聘任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這個規定只適用承辦公司審計業務,即接受公司委托,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獨立審計,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用於僅為公司提供會計咨詢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