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體制是指人類社會社會在有規律的體育運動過程中,影響體育運動的各種組成因素的機構、功能及相互聯系,以及這些因素產生影響、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
具體而言,體育體制是國家關於體育事業的機構設置、領導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和制度的總和。體育體制壹般可以劃分為體育管理的機構設置、體育組織的職能及權力劃分、體育的相關制度法規三個部分。
體育體制可劃分三個部分:
1、體育機構設置
體育機構設置是指由專職人員組成的、專門從事體育管理工作的專業部門的設置與安排,是體育管理活動賴以進行的依托和組織保證。體育機構的設置和變革主要取決於體育運行的基本規律、體育的功能以及所在國家的整體機構設置情況。例如,國家體育總局包括辦公廳、政法司、競體司、群體司、青少司、經濟司、人事司、外聯司、科教司、宣傳司、機關黨委、監察局、離退幹局等機構。
2、體育管理的職能權限
指體育管理主體依照法律和規則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和功能。管理職能明確地界定了管理主體的權力也明確限制了其權力實施的領域,使得不同管理主體之間的活動正常進行。
3、體育管理制度
指約束行為主體的規章制度。體育體制中的組織結構與職能通過各項法規得以實現。在各個不同的社會,因文化、人口、環境、法律、技術等因素,產生了不同的制度背景,並決定了相應的體育管理制度及其演進、調整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