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合同履行而采取的壹種擔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的財產或其依法管理的財產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債務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作為壹種物權擔保,比信用擔保更有效。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並經抵押權人(貸款人)認可的財產。借款人不履行或到期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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