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使“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根據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如下:第壹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約談、函詢,使“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第二種形式使黨紀、組織調整的輕處分成為處分的多數。第三種形式使黨紀嚴懲和重大工作調整成為少數。第四種形式使得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情況非常罕見。。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章第三條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對黨員的處分種類: (壹)警告;(2)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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