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國務院中醫藥局將根據《中醫藥法》的規定,對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經過多年實踐已有醫學技能專長的人員,制定分類考核辦法,註重對其實踐技能和效果的考核;
二是制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具體辦法,要求已備案的中醫診所不得開展備案診療範圍以外的醫療活動,通過限定診療範圍降低醫療安全風險;
三是對加強日常監管、加強中醫藥服務監督檢查提出了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醫藥,是指中國各民族醫藥,包括漢族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是反映中國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
第三條中醫藥是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中國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家鼓勵中醫和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