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65438至0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房,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待內鄉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
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壹戶壹宅”制度。法律規定,壹方面農村村民有土地建房,另壹方面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要盡量減少建房用地,切實保護現有耕地。
二、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199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房屋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房和購房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第三,農村住房不能抵押。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不僅可以出售、轉讓或者出售給城鎮居民,而且農村村民本人也不能作為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