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帶刻章申請書壹式兩份,申請書需要法人簽字;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委托他人,受托人還需要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4.印章登記卡;
5.如果封條被更換,舊的封條應被帶去回收。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審批手續。
第八條經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單位成立批準文本、法人身份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的,還應提供姓名章指定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