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種土地由國土部門提前規劃。新建農場絕對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盡量占用劣質地和荒地;
2、需要申請個體養殖項目的,經鄉鎮同意後,到畜牧部門辦理養殖備案手續;
3.攜帶個人養殖申請書、村證明、養殖備案手續到當地國土所辦理養殖用地備案手續;
4、土地勘測,核發地類、規劃等證書,簽訂土地復墾協議,報國土局審核備案;
5.在養殖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需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繳納壹定的使用費和土地復墾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