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石器時代的開始,人類出現了最初的自然分工,為了適應這壹變化,原始人群分裂為若幹個小集團。這類小集團被稱為血緣家庭公社,亦稱前氏族公社。在這個群體內同輩可以通婚,異輩禁止通婚。但是所有的兄弟姐妹都可以結為夫妻,且不受任何約束。漸漸地,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他們認識到雜婚的危害性。所以雜婚逐漸地被拋棄了。
舊石器時代中期向晚期過渡之際,血緣家庭逐漸被群婚家庭所取代。在群婚家庭中不僅排斥異輩之間的婚姻,而且也禁止兄弟姐妹之間發生兩性關系,最後發展到禁止旁系兄弟姐妹之間發生性關系。當族外婚成為普遍的婚姻規則時,群婚家族便轉化為牢固確定的女系血脈團體,這類團體即為氏族公社,兩個互通婚姻的氏族則構成了早期的部落。
在母系氏族公社時期,由於婚姻是族外的群婚,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是按母系計算的。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母系氏族的繁榮,進入了所謂的“從婦居”階段,即丈夫遷往妻方氏族居住,但不屬於妻方氏族成員,這種婚姻比群婚時期夫妻關系比較確定,但是雙方的結合並不穩固,婚姻關系很容易解除,對偶婚是群婚向壹夫壹妻制過渡的橋梁和媒介。
隨著私有財產的出現和經濟地位的變化,父系氏族社會開始出現,同時也影響到婚姻制度的變化,即對偶婚開始向壹夫壹妻制過渡。壹夫壹妻制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婚姻關系因此相對牢固持久。由過去母系氏族社會特有的“從婦居”被“從夫居”所取代,女性成婚後必須遷至丈夫的氏族和丈夫同居,並受丈夫的支配和奴役,死後則與丈夫同葬,甚至殉葬,女性因此完全降格為男性的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