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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哪些有獎銷售?

提問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有獎銷售》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1993 65438+2月1),列舉了以下禁止有獎不正當銷售的行為,即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行為:

(壹)以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規定(1993 65438+2月24日)

第三條禁止下列有獎銷售行為:

(壹)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獎品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數額、總金額、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式等作虛假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

(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彩票同時投放市場的;故意在不同時間將不同獎金數額或獎標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

第四條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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