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規定(1993 65438+2月24日)
第三條禁止下列有獎銷售行為:
(壹)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獎品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數額、總金額、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式等作虛假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
(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彩票同時投放市場的;故意在不同時間將不同獎金數額或獎標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
第四條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