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在對本民族的民歌進行分類時常常有不同的標準,這使得許多民族產生出自己獨特的民歌分類法。例如蒙古族依據節拍形式將民歌分為散板的長調和有板的短調,也可根據演唱場合和歌曲內容而分為“圖林?道”與“育林?道”,前者是在莊重嚴肅的場合所唱的酒歌和宗教儀式歌,後者則在壹般場合演唱,包括諷喻歌、情歌等樣式;藏族民歌根據詞格分為“魯”體、“諧”體與自由體三大類;裕固族根據歌詞的是否有韻分為“耶爾”和“非耶爾”;哈薩克族民歌根據曲調特點、演唱內容、固定唱詞和曲名的有無,分為“月倫”、“安”和“吉爾”;朝鮮族根據每首民歌最初產生的地域,分為“西道民謠”、“南道民謠”和“中部民謠”三類;布朗族的民歌根據歌詞的音樂特點,分為“宰”、“拽”、“索”三類;侗族南部方言區的民歌,則根據作品的聲部織體形式和演唱場合,分為“嘎臘”(單聲部小歌)和“嘎勞”(多聲部大歌);鄂西北的漢族,也將民歌分為喪俗中夜晚唱的“陰歌”和其它壹切非喪俗場合唱的“陽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