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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制度的股權結構設計是怎樣的?

員工+顧問15%,投資人15%,合夥人70%。

公司實際控制人為GP,投資人或股東為LP。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以有限合夥企業為持股平臺,購買目標公司股份。目標公司的股東結構形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平臺(有限合夥)和其他股東。

在上述股權結構中,實際控制人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享有壹定比例的表決權;實際控制人作為有限合夥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有限合夥,即有限合夥對標的公司的表決權也由實際控制人GP控制。

雙層股權結構的利弊;

主要優勢:保證創始人和管理層的絕對控制權。創始人和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越牢固,就越有可能激發雄心,實施百年大計。確保創始人和管理層的決策不會受到其他股東(尤其是壹些短視的投資者)的幹涉。

主要缺點:它違背了傳統的公司治理原則。壹股壹票的初衷是股東可以投票反對創始人和管理層的決定。然而,雙層股權結構的出現打破了這壹模式,引發了許多法律問題,尤其是對上市公司而言。投票權壟斷帶來的壕溝效應使得內部股東的控制權越大,越有可能采取犧牲外部股東利益的公司策略。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所有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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