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認為,任何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作為基礎,沒有某種形式的權力,任何組織都不能達到自己的目標。
人類社會存在三種為社會所接受的權力
傳統權力(TraditionalAuthority):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
對於傳統權力,韋伯認為:人們對其服從是因為領袖人物占據著傳統所支持的權力地位,同時,領袖人物也受著傳統的制約。但是,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並不是以與個人無關的秩序為依據,而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
超凡權力(CharismaAuthority):來源於別人的崇拜與追隨;
而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須以不斷的奇跡和英雄之舉贏得追隨者,超凡權力過於帶有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神秘的啟示。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
法定權力(LegalAuthority):理性——法律規定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