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二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通俗壹點來說:只要不以郭德綱先生的相聲視頻或音頻為個人盈利,僅欣賞和研究是不會有法律糾紛的。所以建議您不要以今日頭條原創自媒體的身份發布郭德綱先生的作品來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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