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備案加分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考生,可在總分中加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1.加50分或30分:
獲得武英級運動員稱號的運動員、武術運動員可在總分上加50分(獲得壹級運動員稱號的為3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2.加20分:
總分可以加2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即可。
(1)獲得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省級政府廳局、全國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工人)、科技進步(成果)獎。
(2)被省工、青、婦等組織授予“五壹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等稱號者。
(三)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幹警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的。
(四)歸僑、歸僑子女、臺灣省省籍考生。
(五)烈士子女、配偶。
(6)邊疆、山區、牧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和受到企業表彰的先進生產者(工人)。
(7)25周歲以上考生(1995 12 31之前出生)。
3.加10分:
城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總分上加10分,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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