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電動摩托車的組成包括:電驅動及控制系統、驅動力傳遞、完成既定任務的工作裝置等機械系統;
3.電氣驅動和控制系統由驅動電機、電源和電機的速度控制裝置組成。電動摩托車的其他裝置與內燃機基本相同。
擴展數據:
電動輕便摩托車駕駛管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裝輕便摩托車,也不得用自行車改裝輕便摩托車;
申請駕駛輕便摩托車,必須持輕便摩托車合格證、購買憑證、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單位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檢驗合格後,發給輕便摩托車號牌和行駛證。每輛車兩側懸掛號牌,行駛證必須隨身攜帶。
對有號牌和行駛證的輕便摩托車,每兩年檢驗壹次,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駕駛輕便摩托車的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高1.45米以上,雙眼視力(或矯正視力)0.7以上,無紅綠盲,聽力正常,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身體缺陷。經醫院體檢和公安機關交通規則、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發給輕便摩托車駕駛證;
摩托車駕駛員應當每兩年接受壹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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