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環境因素。壹方面,隨著現代科技和新興產業的發展,企業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經營風險、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也在增加,會計信息更加不準確,實質性測試更加困難,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更高,導致審計風險增加。另壹方面,憲法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地方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導致地方黨政領導和部門領導出於地區利益、部門利益和單位利益對審計執法進行幹預,增加了審計執法的難度,影響了審計執法的嚴肅性,擴大了審計風險。此外,審計對象的變化和審計內容的擴展也增加了審計風險。傳統審計主要著眼於事實,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內容的查錯糾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各種經濟成分多元化,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運行更加復雜,財務信息偽造、故意舞弊等行為使審計內容更加復雜。特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是“壹把手”。他們不僅要檢查其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要評價本單位主要領導的科學決策、經濟效益和經濟責任。由於沒有統壹的評價指標體系,審計風險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