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護規劃的編制應分析城市的歷史沿革、性質、規模和現狀,根據歷史文化遺跡的性質和形態分布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3)保護規劃要從城市整體的角度采取規劃措施,為城市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創造有利條件,同時註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保護規劃應註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挖掘和傳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保護規劃應突出保護重點:文物、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的保護;對具有傳統特色的商業、手工業、住宅等街區,文物古跡和革命紀念建築需要整體保護的區域,或者城市發展史上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應當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保護;要特別註意搶救和保護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以免繼續破壞;壹般不提倡重建已經不存在的“文物古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