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護理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購物、餐飲、送餐、家政服務等壹般護理和特殊護理的服務。
2.康復和保健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康復護理、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開設家庭病床等服務。
3.法律維權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維護贍養、財產、婚姻等合法權益的服務。
4.文化教育服務。指為老年人提供知識講座、書法、繪畫、書籍閱讀服務。
5.運動和健身服務。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體育健身設施等服務。
6.精神慰藉服務。指鄰裏結對、相互關愛等誌願服務。各區(縣)可自行采取菜單式服務模式,將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轉化為各種服務時間,供老年人自主選擇。服務對象在民政部門確認的服務機構中自主選擇服務機構。如發生爭議,當事人可自行選擇解決方式,如雙方協調解決、向管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