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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資金審計結論是否必須執行?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確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計結論的批復規定,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審和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但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雖然政府投資項目需要接受審計監督,但它只是壹種行政監督管理行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價款結算是否應以財務評價結論為依據,法律沒有統壹規定,而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合同明確約定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的,審計結論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工程價款不以審計結論結算,雙方按照合同中價款結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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