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政府投資項目需要接受審計監督,但它只是壹種行政監督管理行為。政府投資項目的價款結算是否應以財務評價結論為依據,法律沒有統壹規定,而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合同明確約定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的,審計結論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工程價款不以審計結論結算,雙方按照合同中價款結算的原則和方法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