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本實行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劃。三級行政區劃制(三級行政區劃制)是指國家的行政區劃分為三級,每壹級行政區劃都有壹個政府。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以來,中國行政區劃從憲政角度分為三個層次:第壹層次:省級行政區;第二層次:縣級行政區;第三層次:鄉鎮行政區。
法律依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第七條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和排列順序的變更;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改變隸屬關系,以及自治州、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址;
(三)自治州、自治縣行政區域界線的變動,縣、市、市轄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動;
(四)涉及海岸線、海島、邊境地區、湖泊、重要資源區和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任何變更。
第八條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市轄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和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遷移;批準變更時,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和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