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指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和標準。
診療項目目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物價部門對診療項目制定了收費標準,從而規範了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實踐中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來確定。
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在提供住院等醫療服務過程中,應選擇必要的醫療服務設施和環境作為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實踐中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準來確定。為規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各省市也制定了相應措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為保障參保職工對基本醫療藥品的需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規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管理,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運行,國家和省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城鎮職工診療項目目錄》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簡稱“三個目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