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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商業立法及其影響

& gt?[關鍵詞]商業立法,商業政策,漢代>漢代是中國商業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時期,其相關的經濟立法對中國傳統商業政策的形成和演變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的閉市、商品監管、鹽酒專賣、抑商、外貿等政策,對商業法規的修訂、財稅制度的設計,尤其是中國傳統商業文化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以漢代商法為切入點,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地了解中國傳統的社會經濟形態。& gt& gt壹、《封城法》對市場流通領域的規制& gt到西漢中期,商品經濟日益發達,交易按自己的意願進行,財富和貨物在世界各地流動。歷史學家感嘆:“天下熙熙攘攘,皆為利來;天下熙熙攘攘,皆為利來。”城市是漢代商業物流的重要集散地,商業的繁榮促進了城市的發展。長安、臨淄、成、邯、宛都成為貨殖雲集、商賈雲集的大都市。因此,* * *把商業監管的重點放在商業中心城市,設立海關集中管理。史載:“高帝六年,建城,鹹陽改稱長安。"秀才引書曰:"長安九城,各方二百六十步。六個城市在西部,三個城市在東部。每四英裏就是壹座城市。”“城”成為當時商品交易的場所,便於* * *的管理。這座城市周圍有壹座國旗大樓。“城樓有秩序處,檢查商人財貨交易。“並選派相關官員檢查市場的計量和容器,如“(第五倫)引長安城,倫平全衡,正鬥虎,城池尚可,民喜。”& gt* * *積極介入商品質量監管,評定商品質量,處罰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商品經營者,是我國傳統商業立法的重要特征。湖北江陵張家山出土的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市律令》(原竹簡中漏字,按秦律名稱應補為“關氏律令”)記載了當時市場上商品監管的原始法律文本:“凡出售寬度不足二尺二寸的帶子者,不在此限。能抓到指控的人,壹定會目瞪口呆。”也就是賣的布達不到法定尺寸,就歸政府埋單。如果有人能舉報並抓住賣家,就可以獲得商品作為獎勵。商業欺詐也是法律制裁的主要對象:“各種欺詐使人拿了東西,那些通過買賣商品來欺騙人的人,都和小偷壹樣。有的能抓官,有壹個兩歲。”也就是說,以商業欺詐手段騙取的贓物,視為盜竊罪。如果有人能舉報或抓住詐騙犯,可以免除兩年的徭役(駐軍、徭役)。此外,* * *必須向市場交易者收取壹定的稅款。“城販自己不占房租,卻坐在租來的房子裏偷。他們不屬於賣錢賣錢的縣官,他們抓住不放。”如果商人隱瞞不主動申報納稅,隱瞞的稅款將被視為盜竊罪,他所銷售的商品和售後價格將被政府沒收,並剝奪其在市場上的經營資格。& gt& gt二、商人的法律地位和國家商業政策> & gt統治者對商業的態度決定了商人在經濟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而這種態度取決於對商業社會作用的認識和評價。漢代在社會財富積累過程中,並不註重商品流通的價值。代表觀點是:“大的商家積雙倍利息,小的在左欄賣。如果他們出其不意地獲勝,他們將每天環遊城市。如果他們著急,他們會賣兩倍的價錢。所以,男人不努力,女人不織蠶,衣服就有天賦,食物就好,農民的苦就不壹樣。因為他財大氣粗,是個交通王子,他逾越官職方便往來...這個商人合並了農民,農民也是流亡者。”也就是說,商人靠差價攫取社會財富,卻有經濟實力而沒有生產勞動,容易擾亂社會秩序,也可能導致經濟問題。而且對商人向資本借錢獲取利益的批評也很多:“今大賈,富商多放錢物,華家子弟護其役,傾向於勤政用人;收稅不如封國君。就是因為大家都貪圖效率,吃而不耕,甚至奢侈,勾引耳目。”所以它的經濟立法對商人是貶義的:(1)商人的法律人格是退化的,隨時可以被征召入伍,就像逃亡者和丈夫壹樣。史書:“四年春正月,天下七科發(守邊)。”張騫曰:“官有罪,逃亡者,夫婿,賈仁思,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父母有市籍,父母有七科。”所以可見商人的身份(城市登記)是卑微的。(2)對商人生活和政治地位的限制,商人不得穿絲衣騎馬,也不得為官。史書上說:“天下太平,漢高祖卻使賈人不能衣冠帛出行,並課以重稅,以示為難。孝高中為天下之始,商賈之法反復。但是,市場的後代是不允許做官的。”(3)抑制商人財富的積累,征收重稅。* * *頒布“死亡通告”,嚴懲隱匿財產、逃避稅收征管的商人。& gt& gt三。國家管理的特殊商品> & gt漢初將胡亥、礦冶等資源收歸國有,但不幹預煮鹽冶鐵。個人自由經營,國家收稅,都有穩定的稅率。《二年律令·金布律》所載法條曰:“諸事皆私鹽,煮,漢,有私井鹽烹者,其中,縣官取壹,主取五。拿銀子去租。縣令給我津貼,十三鬥壹石,縣令稅三斤。.....鐵礦工人交了五稅壹稅,他們認為自己完了,還有(再)五稅壹稅。鉛礦工交十稅壹。”元壽三年,鹽、鐵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收歸國有,影響深遠。專賣的目的是增加* * * *的財政收入:“因邊境消費不足,要興鹽興鐵,設酒專賣,兩地皆輸,以充實貨物,幫助邊境開支。”州設鹽鐵丞等官職,專事烹鹽煉鐵:“所以東國鹹陽、孔只是大農,領導鹽鐵事務,桑弘羊以算服中。鹹陽,啟智煮鹽;孔才,南陽大業,皆致千塊錢。”鹽鐵壟斷政策在給國家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讓私人徹底退出了鹽鐵等高利潤領域。壟斷政策在漢代鹽鐵城造成困擾,被後人繼承。此外,國家積極開辟官方對外貿易渠道。《漢書》中記載,漢武帝時“張騫使蜀劍為使,四路並行出”,開辟與毒患國的貿易通道。隨著西域商路和海上貿易的發展,對外貿易呈現出非常繁榮的景象。史書記載:“沖郵久矣,商賈賣客,日錢塞。”但對外貿易的主要商品僅限於“海中明珠、奇石、異物”,可見其主要目的是滿足貴族的奢侈消費和好奇心。& gt& gt第四,傳統商業立法和商業政策的解釋& gt商業的發展與商業政策直接相關。即使在漢代商業繁榮時期,* * *也沒有放松對商業經營的嚴格控制。商事立法細致具體,在維護商業交易秩序的同時,處處透露著商人財富和商業發展的焦慮。中國習慣性的追憶過去的傳統,使得尊重固定的政治經濟模式成為壹種習慣法。而所設定的人倫秩序,強調的是按等級設置地位、權利和義務,按數量劃分土地、勞動和貢賦,按照李預設的理想圖景分配社會財富。這種“計劃經濟”的原始觀念認為,私人領域的勞動輸出養育老百姓,公共領域的勞動輸出奉獻給公職人員,農耕之外的義務勞動和兵役為國家服務,這樣才能滿足社會和國家各個層面的需求,才能形成穩定的社會結構,並保證這種社會結構的穩定運行。商人、商品、的流通存在於這個社會結構之外,商人獲得的財富也與李設計的經濟模式相違背。商業的發展,商人財富的增加,商人社會地位的提升以及隨之而來的對政治地位的訴求,都會成為解構傳統國家治理模式的重要因素,這應該是中國傳統抑商政策產生的根本原因之壹。從比較研究的角度看,現代商法以技術規則為商提供技術支持;傳統的商業立法用強制性規則為商業設置了禁區。“營利是商人從事商業活動的最終目的,是商業活動的根本價值取向。”因此,現代商法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滿足商事主體的營利目標,對商事利益的尊重和對商事行為特殊地位的承認是現代商法建構的法哲學基礎。自秦漢以來,商人被列為“最後的工作”,國家權力向營利行業滲透,靠實力維持壟斷地位。國家和商人在經濟交往的博弈中爭奪商業利潤空間,使得少數商人壹富即退,想盡辦法獲利。他們寧願吃穿也不為利而跑,最後也擺脫不了被封建地主經濟同化的命運。& gt註:本文涉及的圖表、註釋、公式請閱讀PDF格式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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