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等市政設施或者建築物,設置顯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蒙欄、警示欄、公告欄、海報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施工現場圍欄(檔)廣告設施的;
(三)以布、氣球、充氣裝置或其他形式設置的廣告設施;
(四)利用激光束、燈光圖案等新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設置的其他廣告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是指招牌、牌匾、招牌等。設置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用於標明名稱、字號、商號。
本規定所稱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用於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展覽、慶典、公益、促銷等活動的戶外廣告。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管理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海事、公路、質量技術監督、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監督審批和執法;建立違法戶外廣告信息公開制度,曝光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發布戶外廣告誠信信息。第六條特區支持公益廣告的發展。鼓勵行政機關通過政府采購公益廣告參與公益廣告活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自費設計、制作和發布公益廣告;鼓勵各類社會媒體免費或優惠發布公益廣告。第二章規劃管理和設置標準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特區區域性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和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空間布局。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部位、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明確適宜區、限制區、禁止區的範圍和分類控制的原則;明確招牌設置的壹般規範和設置要求。第八條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修改。第九條戶外廣告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監督和招牌管理的依據。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第十壹條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物位於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適宜區和限制區內;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照明功能和人員疏散逃生以及滅火救援的開展。第十二條電子顯示屏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禁止在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禁放區和限制區內設置,但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墻體內,上緣距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築裙房外墻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墻的上緣;
(三)禁止設置在與道路方向和來車方向垂直的方向;
(4)每天22: 30至次日8: 00禁止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