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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促進家庭教育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教育、引導和影響。第四條家庭教育應當註重德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應當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五條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想信念;

(2)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

(三)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吃苦耐勞精神;

(4)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江西地方特色文化;

(五)安全知識、法律和科普知識;

(六)身心健康、行為習慣、生活技能;

(七)其他有利於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高其綜合素質的教育。第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人,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權利和承擔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第七條促進家庭教育發展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第八條促進家庭教育發展,應當建立家庭實施、政府推動、學校引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九條每年5月的第四周為本省家庭教育宣傳周。第二章家庭實施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身作則,用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吸煙、飲酒、賭博、打架鬥毆、校園欺淩等不良行為。

家庭成員要培養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的家風家訓,營造平等和諧的家庭教育環境。

鼓勵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未成年人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家庭教育基地、禁毒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等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場所。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長的規律,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智力發展狀況,有步驟地開展家庭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毆打、體罰、捆綁、殘害、經常性虐待、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依法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動。第十四條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的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舉辦的家庭教育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第十五條父母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與未成年人同住的,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委托其他有監護和教育未成年人能力的監護人;

(二)通過電話、網絡視頻、信函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交流;

(三)與學校或者受委托的監護人溝通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身心狀況;

(4)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未成年人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應當互相配合,繼續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因離婚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繼父母、養父母對由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兄弟姐妹作為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其他親屬應當提供幫助。其他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寄養、撫養等方式彌補家庭教育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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