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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在公路上行駛時,其外形尺寸、軸重、質量限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載重限值、高度限值、寬度限值、長度限值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協調機制,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全省統壹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並與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相銜接。

將設區的市、縣(市、區)貨運車輛治超信息納入治超信息平臺,提高治超信息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登記、復制和公布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治理超限超載的宣傳教育,引導貨運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安全裝載運輸。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監督。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職責,導致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嚴重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約談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第二章源頭控制第九條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關於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的規定,車輛技術數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設計規範。

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汽車或者擅自改裝汽車的行為。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拼裝貨運車輛或者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和主要承重構件。

運輸不可拆卸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輛類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並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壹條禁止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等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貨運車輛註冊登記、車輛營運證和定期檢驗業務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額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或者發放檢驗合格標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核發車輛營運證。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依法處理。對拼裝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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