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屬設備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漆面是否均勻美觀,主要總成是否更換,是否與初檢記錄壹致;
2.檢查車輛的制動性能、轉向操縱性能、燈光、排氣等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要求;
3、檢查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裝、改裝,行駛證、號牌、車輛檔案是否全部登記與車況相符,是否有變更,是否辦理了審批和交易、變更手續;
4.汽車上印制的號牌、行駛證、號牌放大字是否破損、字跡模糊,是否需要更換;
5、大型汽車是否按規定在車門兩側用仿宋體噴寫單位名稱或車輛所在街道、鄉、鎮名稱及駕駛室內人數;貨車尾門外側(包括拖車尾門)是否按要求噴塗放大2 ~ 3倍的車號。
個人或合資企業的汽車車門兩側是否噴塗“個人”字樣;字跡要清晰,不得噴塗單位代碼或其他圖案(特殊情況需經車管所批準)。
二、該項目的標準值主要依據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
1,發動機
發動機應該能夠起動,怠速穩定,機油壓力和溫度正常。發動機功率應大於或等於銘牌(或產品使用說明書)上標明的發動機功率的75%。
2.制動性能
機動車應裝有足以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或裝置,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相互獨立;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具有緊急制動功能和駐車制動裝置;機動車輛應有健全的行車制動系統,其中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行車制動應采用雙回路或多回路。
3.照明設備
機動車燈具應安裝牢固、完好有效,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松動、損壞、失效或改變照明方向;所有燈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應因機動車震動而自行開關。開關的位置應便於駕駛員操作。
機動車不得安裝或者粘貼防護網、防護罩等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設計制造有防護網、防護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燈具除外)。
汽車(裝有單缸柴油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除外)和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機動車配備的前照燈應當具有遠近光轉換功能;當遠光燈變成近光燈時,所有遠光燈要同時熄滅。同壹機動車上的前照燈不得交叉左右遠光燈。
4.輪胎
安裝在機動車輛上的輪胎的速度水平不應低於車輛的最高設計速度,除非安裝了雪地輪胎。總質量大於3500kg的貨車和掛車(不包括封閉貨車、大篷車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的輪胎總承載能力應小於或等於總質量的1.4倍。
5.懸架系統
懸架系統各球節的密封件不應有切口或裂紋,穩定桿應連接可靠,結構零件不應損壞或變形。
6.特殊要求
客車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發動機廢氣不會進入乘客車廂。客車消防設備的配置應符合GB34655的規定。
7、安全保護裝置
乘用車、大篷車、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載重汽車(三輪汽車除外)和特種作業車輛的所有座椅,以及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駕駛員座椅和前排乘客座椅應當配備汽車安全帶。
機動車(掛車除外)左右至少應安裝壹個主後視鏡;乘用車、總質量小於等於3500kg的載貨汽車和改裝載貨汽車底盤的特種作業車輛還應配備內窺鏡。
機動車的擋風玻璃應當安裝刮水器,刮水面積應當保證駕駛員具有良好的前方視野。
擴展數據
車輛年檢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百度百科-車輛年檢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長沙公安交警-國家標準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