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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及其對中國後世的影響。

從修改法律的需要出發,沈家本更加重視法理學的研究。他說:“法律的修改不容忽視,也不得而知。而妳要法律的審判,要法律的明晰,妳就壹定要累死。”從中外法理學的比較中,他發現“壹般說來,大部分來自經驗,而西學大部分來自學術理論”,強調經驗和學術理論並重,相互結合,從而對涉及法理學的壹系列基本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答:①法的概念、功能及其與政治的關系。他說,法律是“世界的程序,萬物的工具”,這是在“學校的衰落,世界的愚昧,謬誤的狡猾,為所欲為的習慣逐漸崩潰”的情況下出現的。法律的作用是壹個治理人民,壹個治理國家。所謂“治國之道,為民立法”,“天下無所不能之國,可久矣”。他認為法律是“正之助”,“法律是明確的,刑罰與政治有很大關系”。所以他在向西方學習,制定新法時,首先“鉆研其政治得失”。(2)法律必須統壹。沈家本認為,首先,立法目的必須統壹,即法律應被視為“國家懲罰的工具”,而不是“私人復仇的終結”。如果以刑罰來劃分立法目的,就會出現刑罰過重的弊端;其次,判罪法必須統壹。如果新舊交錯,法律就會失去公信力。最後,適用法律必須統壹,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身份而有所區別。“法不如人,但分善惡,烏迪內斯人分普通人。”(3)法律是道德教育的輔助手段。沈家本繼承了“道德是懲罰的主體”、“懲罰是教育的補充”的傳統法律思想,並結合世界的發展趨勢,闡述了法律只是“輔助教育”的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鼎盛時期,也不能“廢刑不用”。因為犯罪的根源之壹是“對不起教育”,所以他反對用嚴刑峻法來束縛人民的兄弟姐妹,提出“仁政為治國之先”,“懲罰與教育相輔相成”,特別是對未成年犯,要“通過教育培養他們的德性,把他們的壞習慣變成好人”。4用法在人。沈家本認為,立法好固然重要,但依法辦事更值得特別關註。他反復闡述“法之於人有價值”、“用法在於人”的道理,認為:“法之善,猶存於有用法之人,若不是人,則只是法之弟子”;“壹般使用者自有其人,法可嚴,法可仁;如果使用者失去了人身,法律可以寬大,法律之外可以暴力。”他建議設立法學博士,在古風體系中教授法律,讓國家中心甚至地方官員都知道法律。同時,積極成立法學院,為新法的實施培養人才。因為他強調用法在人,所以主張以重刑懲治貪利、彎腰、枉法、犯法的司法官員。

修法要“參考古今,博采眾長”。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在法理學的討論中,而且貫徹在修法的實踐中。他全面闡述了修改法律的依據,指出法律應伴有今昔之別,以得其所失,不應簡單照搬。特別是他把中國放在世界範圍內,做了壹個考察,說明海禁開放後的中國,絕不能固守祖宗之法,壹成不變。否則,“以壹個中國對抗壹個全球國家”的利弊不言而喻。為了推行修法政策,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舊的封建法律更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他人之長,補我之短”,“學別人之長,而不學別人之長,是愚蠢的”。

沈家本在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法律。他說:“中國的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與歐美不太壹樣...如果對法律的認識與他者相同”,就會增加修改法律的阻力,“在世界上就會安全地滿足並能夠實施”。為了實現“通中外”的政策,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法的藍本。同時,請設立法學院,培養專門的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擔任法律顧問,並派員出國留學。

民主法律思想沈家本認為“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是最重要的”,整個修改工作的出發點應該是制定壹部新的刑法。鑒於中外刑事制度“重中輕西”,第壹步是在刑法上“變重為輕”。為此,請呼籲廢除年終、斬首、屠屍、坐邊、紋身等酷刑;死刑壹般是勒死,斬首只用於叛國、謀反和謀殺祖父母、父母。將戲殺、誤殺、隨意殺人三個虛擬資本罪改為遷徙,通過強調名實來強調現實。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影響下,沈家本提出韓琦各族人民犯發兵、移民之罪,不應在法律上規定“重懸”的不平等權利。他說:“如果有不同的法律,人們的願望就會受到懷疑...如果有壹個法律,人們的願望將是平靜的”。只有消除滿漢邊界,才能建立“法律最公開,最能被接受”的秩序。與此相聯系,他主張男女平等,反對封建的夫妻邪教,提出也應允許對夫妻間的侵略罪進行處罰。在資產階級人權思想的影響下,沈家本還呼籲“永遠禁止”大清律所允許的買賣人口和養奴婢。譴責公開販賣人類“不是關註人類生命的意義。”“奴婢”也是人,不容任意摧殘。”生活要踏實,人格要尊重。等待人類生產牲畜是不可能的。“他認為,如果不廢除,顯然與頒布憲法的目的相違背。沈家本的這些法律思想閃耀著民主的光輝。

沈家本贊賞西晉劉崧依法判案的思想,反對法外要求。他呼籲廢除由來已久的清廷公案,揭露清廷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公案。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中,他確定了對資產階級犯罪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內容。在司法制度上,沈家本沿襲資產階級三權分立,主張司法獨立,被視為“憲政之始”。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他研究古今沿革,確定中外異同,制定了《設立法院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檢察官不得幹預法官的審判活動。

與守舊派的論爭沈家本的壹些帶有資產階級民主性質的法律思想受到守舊派的詆毀和批判。他遵循最新的理論,改革了中國封建時代的立法制度,並在制定新刑法的同時著手編纂獨立的訴訟法。他說:“壹般來說,刑法是體,訴訟法是用,體是不完整的,沒有立法目的的標準;不做好準備,就無法得到方法的真正發揮作用。兩者相互關聯,不可偏廢。“在他的主持下,65438年至0906年編制了《刑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公開審判”、“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但被以張之洞為首的各省督撫否決。1907年,張之洞抨擊沈家本編的新刑法草案,對禮教不屑壹顧。1909年,增加了《臨時約法》第五條的《刑法》修訂草案遭到了學者推廣使節、憲法編纂研究院成員勞乃宣的反對,他指責新刑法違反了親親、尊長、男女有別等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對沈家本著作的批駁,形成了禮治派和法治派的激烈爭論,直到辛亥革命爆發才告壹段落。在辯論中,沈家本雖然贏得了同情,但往往以帝國主義放棄領事裁判權制定新法為由,試圖制服守舊派,顯示了其思想上的軟弱;而且面對守舊派的壓力,他步步退讓,同意加大對害君、內亂、找外語等罪行的懲罰力度;對無丈夫通奸的懲罰;尊重親人不允許使用自衛等等。這實際上是用封建法律中維護倫理的傳統規定來否定新刑法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因此,新刑法草案既反映了資本主義法律思想與封建法律思想的沖突,又在壹定程度上顯示了二者的妥協。這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體表現。在他的思想和言論中,進步的傾向和保守的成分經常並存並相互沖突。雖然他引進了資本主義的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改變固有的封建法律制度做出了貢獻,但他對舊的封建法律中的道德規範的突破是有限的,對封建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徹底的。

沈家本故居在宣武區上斜街金井胡同1號。是宣武區重點保護文物。故居是壹個四合院,有三個入口,共四層,入口壹層是兩層小樓。沈家本於1900年進入北京,壹直生活在這裏,直到1913年去世,他的許多作品都是在這裏完成的。院子前排的小樓,是沈家本於1905年所建,題名“枕藍抱”,裏面藏書五萬余冊。《枕碧樓偶記》和《枕碧樓系列》均以此命名,他的手稿《姬神先生遺囑》是現代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必讀文獻。“枕藍樓”下有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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