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民族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體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體育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章程,組織體育活動和體育科學研究。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支持體育事業發展,興辦體育產業。
鼓勵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學校、科研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研究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體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體育宣傳,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識。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社會體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高國民體質和健康水平。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區體育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發展社區體育。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社區的環境條件和體育設施,指導和組織多種形式的社區體育活動。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領導,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和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活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各級老年人協會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和殘疾人特點的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對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根據當地民族特點,開展以民族傳統體育為主要內容的健身活動和競賽,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體育人才。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工作和生產特點,制定體育健身計劃,為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組織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和體育競賽。第十五條每年5月為全省全民健身活動月。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和活動,普及體育健身知識,推廣科學的健身項目和方法。
鼓勵經營性體育場館在全民健身活動月期間向消費者提供優惠。第十六條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制度,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
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民傳授體育健身的知識、技能和方法,指導公民開展科學文明的健身活動。第十七條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國民體質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體育行政部門開展公民體質測定工作,指導公民科學健身。第三章學校體育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和體育教學器材的配置納入學校建設規劃。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安排體育經費,保障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的正常開展。
城市學校的體育場館設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當地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同類學校使用的體育場館設施。
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優先保證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外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的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挪用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