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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證據制度的特征原則

中國過去實行壹種法定的證據制度,叫做“實事求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壹切工作都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調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員密切聯系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從實際出發,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還要求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充分,符合以下四個標準:(1)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查證屬實;(二)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3)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消除;(4)結論是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只有同時滿足這四個標準,才能確認事實清楚,才能作為法官判斷的依據。這種證明要求從認識論的角度在理論上被稱為“客觀真理論”。

但是,把實事求是作為中國的證據,對於發展中國的證據理論,完善證據制度,似乎沒有多大的積極作用。相反,它的負面作用是明顯的。首先,以客觀真實作為訴訟證明的要求脫離了訴訟實際,為民事訴訟中的超職權主義提供了理論依據,導致法官司法權的濫用;其次,用哲學的話語和原理闡述嚴肅而現實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分析訴訟證明的實際問題。立足國情,依法建立法官獨立評價證據制度,確立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的法官評價證據自由。1,客觀真實證明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實事求是證據制度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認為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存在第壹、意識第二的認識論。同時,由於長期以來“司法隊伍是壹支忠於人民利益、法律和客觀真實的隊伍。”在該思想的影響下,法律界普遍認為最終判決的所有證據都是準確的、不容置疑的;所有的最終證據並不相互矛盾,如果有矛盾,也能得到合理的解釋和排除;而且所有的證據都應該是客觀的,真實的,不容置疑的。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為了保證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與案件真實事實相壹致,無論案件事實是否可能,無論需要多少時間、人力、物力,法官都要不惜壹切代價調查取證。導致審判效率低下,浪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因此,“客觀真理論”雖然看似符合唯物辯證法,但實際上帶有形而上學的印記,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片面強調認識論的反映論和可知論,而忽視了認識論的辯證法,曲解了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的辯證統壹。具體到訴訟案件,法官作為個體的專業素質和道德操守是壹定的,法官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只能達到壹個“相對真實”的程度。要求“絕對真實”不符合訴訟實踐和認識規律。

2.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

客觀真實的確是最高的真實,也是真實的極限。但將其視為訴訟證明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什麽是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是存在的真實,但案件不是存在的,而是已經過去的現實。要求對過往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證明像現有的真相壹樣真實,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企及的。由於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無法在法庭上重現,法官只能依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提供的證據有時並不完全真實,甚至與事實相反。因此,法官在案件事實難以區分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和認定,不得不滿足於法律上的相對真實。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從追求客觀真實到滿足法律真實。

最高法院2002年頒布的《證據規定》第63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對證明事實真相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的司法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與此同時,我國的司法資源非常有限,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能力也有限,這與國家法律化對法官的要求相差甚遠。如果仍然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要求人們在訴訟中尋找案件的客觀真實作為法官判決的依據,不僅會給國家帶來難以承受的司法負擔,還容易導致法官辦案效率低下,本質上是不公正的。俗話說“草壹綠,馬已餓死。”“遲來的正義是壹種非正義”,實際上犧牲了司法正義這壹正義的終極目標。因此,確立“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符合證據發展規律,具有重大的實踐價值。1,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

“證據是正義的基礎”和“訴訟就是打證據”顯示了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從證據適用的角度來看,糾紛的解決實際上是壹個“出示證據——審查判斷證據——運用證據確定案件——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過程。其中,審查判斷證據是法官依法作出裁判的關鍵環節。我國傳統觀念認為,法官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應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這壹規定根植於法官權力最大化的超威權訴訟模式。其指導思想是采用實事求是的原則審查和認定證據,拒絕和批判大陸法系國家的自由心證原則,認為自由心證完全是主觀的、理想化的,會導致法官判斷的任意性,助長法官的自由臆測。然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過於粗略和不明確。實際上賦予了法官幾乎無限的自由裁量權,不僅未能真正解決自由心證的推定問題,還產生了種種弊端。實踐中,法官往往依靠直覺和經驗來審查判斷證據,加劇了證據評價的權威主義色彩和隱秘性,客觀上為司法腐敗創造了土壤和條件。因此,最高法院2006年2月頒布的《證據規定》第64條+0.65438為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確立了明確的原則:“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法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標準和日常生活自主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該規定強調,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應當遵循法定程序,遵循法律規定;並強調法官應當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即良知),對證據做出獨立(即自由)的判斷,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即公開對證據的評價)。它吸收了現代自由心證的合理因素,體現了心證公開原則,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壹般規律。

2.法官審查和判斷證據的標準

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是指法官運用規則,對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中涉及的與待證明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確認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據的強弱,並據此作出判斷的標準。證據判斷標準是法官在確定證據材料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時必須遵循的依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等十余條規定確立了我國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即審查判斷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標準:(1)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臆斷的東西;(2)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未確定的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客觀聯系。關聯性是壹個證據材料能否成為證據的重要條件,證據的關聯性也決定了證據的證明力;(3)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提供證據的程序、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

3.法官對證據的評價

證據審查判斷的原則和標準由誰來把握?-法官。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由心證,但實踐中法官往往根據審判經驗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這是壹個主客觀認識的過程,實際上是在無意識地運用自由心證原則。司法實踐表明,每壹個案件的正確處理都離不開法官的客觀評價。承認法官在訴訟中自由心證,有利於法官及時裁判。但是,在承認自由心證的前提下,必須保證心證盡可能客觀。在現代訴訟中,法官行使適度自由裁量權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如何實現公正,保證證據評價的客觀性,前提是法官必須處於中立地位。法官作為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在國家法律面前應當不受任何個人偏見和偏袒,但法官也是人,其人格、偏見和價值觀往往對其審判起著決定性作用,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客觀性。因此,必須用壹定的證據規則和法律規定來限制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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