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護貴族官僚的合法特權
我們知道,宋代的法律基本上沿襲了唐律制度,所以魏晉南北朝時期入法的壹些基本法律原則,如八諫、邀約、公務、五役之罪等,也都忠實地反映在宋代的刑事制度中。在平日的司法實踐中,這些原則也得到了普遍的貫徹。比如51集,李悝jy在柴進的莊園殺死了尹天喜。柴進壹邊讓李悝jy趕緊離開,壹邊安慰忐忑不安的李悝jy:“我有自己的丹書鐵券可以自保。”(1)這裏的“丹書鐵券”是皇帝頒發給前朝皇室後代的證書。它類似於避死金牌,可以原諒除了十惡之外的壹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鐵券是八屆“議客”特權的現實證據。可見,宋朝在維護貴族官僚的合法特權方面,與前朝無異。
2.附加懲罰-刺和匹配的廣泛應用。
刺配是壹種附加刑,在宋初附加於杖、徒、無賴等主刑之上,與折杖相結合,作為死刑的替代刑實施。據筆者匆匆統計,梁山泊中被發配的有林沖、楊誌、宋江、宋武、朱仝、盧俊義、裴宣等七人,其中林沖、宋江、宋武還因死罪被用脊杖刺死。(2)刺傷的地理距離取決於犯罪的嚴重程度。除了送錢到魚米之鄉江州的宋江,其他人都被送到了窮鄉僻壤,其中最受歡迎的是滄州。林沖和宋武都是不幸來到這裏的。滄州,古代臨海之地,有“苦海鹽邊,村寨稀疏”之說。方圓數裏無村,雞犬之聲不聞。罪犯被送到這裏,但是他們想逃也逃不到任何地方,所以這裏被指定為罪犯被送到軍隊的地方。可見宋代監獄城的選址是很有講究的。壹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的地方,怎麽會便宜了那些犯人?刺配的另壹個好處是,臉上紋的“金印”不僅是羞辱性的懲罰,也是犯人逃跑時要記住的標記。因此,為了方便在路上行走,宋武不得不偽裝成行者,而當蔣門神喝醉時,他不得不在臉上貼兩塊小膏藥來隱藏自己的身份。(3)總之,刺配在宋代是那個時代特有的刑罰制度,被視為肉刑的復辟,是法制的倒退。
3.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到了宋代,經過前朝的演變和發展,加上宋代本身重文輕武,為了標榜其重義輕德的宗旨,刑事訴訟制度作為程序法得到了極大的重視,形成了壹套完整的刑事訴訟制度。水滸傳中,完整的案例不少。這裏選取宋江殺人案為主案,結合文中其他案例,對宋代刑事訴訟制度進行系統論述。
1,案件起訴
宋江殺了後,在縣衙門前被冤枉了,而在取得了慧哥和賀九叔在殺金蓮壹案中的證詞後,直奔衙門告狀。可見當時刑事案件是允許自訴的。上了法庭後,知縣召見張文遠,讓他幫鄢頗寫訴狀並立案。可見,起訴是需要起訴狀的,沒有起訴狀的話,小官會幫受害人寫。需要指出的是,宋江自己的職業也是公司(相當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書記員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的書記員),應該算是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這為他以後的行為埋下了伏筆。
2.證據檢驗
縣令在衙門受理後,“召集當地驗屍官、行人,以及狄香、李政、內尤等幹部”前往現場查看。這也符合當時的情況。法醫學在宋代非常發達。凡是官傷、獄囚非正常死亡、無至親非正常死亡,都要接受官員的檢查。縣指揮官帶領包拯、佳佳、左左和行人官員進行檢查,受害者的家屬和鄰居可以觀看,以避免作弊。在宋武殺死潘金蓮的案件中,死者武大郎必須經過當地團(4)團長賀九叔的屍檢才能火化。可見宋代對證據的獲取和作用非常重視,出現法醫宋慈也就不足為奇了。當然,這是後話。
3.刑事追捕
接下來,知縣雖然有心為宋江免罪,但還是要派人來抓他,因為“妳不跟他動壹個人,對這個大媽的老板告狀就有利了。”宋代允許逐級申訴,可以由被害人親屬進行。如果知縣拒絕接受,鄢頗可以逐步向國家、政府申訴,甚至直接投訴。此外,當惠宗在惠宗時,上訴的禁令被打開了,鄢頗也可以越級上訴。“人命大如天”,事情鬧大了,知府衙門難保,於是“動了壹紙海捕文書”,要求逮捕宋江。“海捕文書”是犯人在逃,政府命令各地隨時抓捕的文書,相當於現在的通緝令。
很多梁山好漢都享受過這種海捕文書的“待遇”,比如李悝jy、魯達、林沖。如前所述,適用刺刑也是為了方便罪犯追捕。君不見,林沖要想離開滄州城,就必須混在柴進的狩獵隊裏,而且只能憑著柴進的私人關系和對領頭人的信任飛走。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映出此配相當適應當時的社會現實。
4.案件的審理
宋江被捕後,知縣在取得口供後並沒有判決,而是“解了宋江和案卷,在濟州聽了”。這是因為,根據當時的法律,處以鞭刑的案件由縣判決執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由縣令收集證據,審問了解,將犯罪者移送國家,稱為“和解”。國家有權審判從監禁到死刑的所有案件,所以宋江被州知府判處刺死處死。但這裏要註意的是,精通法律的宋江並沒有老老實實招供,知縣也沒有審清楚案情。因為據宋江說,閻婆惜是他的妃子,他是“因酒爭吵打架”,“誤殺”的。《宋刑法典(五)》中“夫妻相爭殺人”壹條規定“凡殺妾者,降二等”,“過失殺人者,不論”,所以宋江應該是無罪的。在宋武殺金蓮壹案中,宋武的處罰與宋江基本相同,而宋武自首,有眾多鄰居為證,且在儒家法律思想面前,宋武的罪行遠輕於宋江。畢竟西門慶和潘金蓮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封建法律和倫理道德。所以府尹因為不接受宋江的口供,就把他刺死了。根據《鬥宋訴訟法》理論,宋江持刀殺妾,將凡人刑降為三千裏,按折杖法折成脊柱杖二十根,服役壹年。除了赦,宋江應該比這個處分輕。但在北宋後期,以法代法,以例破法的情況下,宋刑法典基本保留,不再使用。所以對宋江的定罪,不是基於它,而是基於事實和事例。此外,在惠宗,刺傷盛行,有“強調法律和法律”和“小偷強調法律”。此時宋江犯罪,處於重法之地,處以“杖二十刺死江州獄城”的較重刑罰,也符合當時的法律情況。
5、司法官員
中國古代社會的執法階層是壹個隊伍龐大、結構復雜的階層。由於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行政官員經常參與司法工作,同時還聘請壹些民間專業人士負責協調和咨詢。而專門執法的人員,地位和權力大多處於劣勢。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執法階層內部的思想非常復雜。處於這個階層上層的人,因為權利等方面的原因,更接近上層統治者的觀念。這個階層的下層人,因為權利等方面的原因,更接近下層的人,他們的觀念也更接近下層的人。而且由於這部分人的結構復雜,思想觀念也不壹樣,有重義輕利、爭權奪利等,所以在司法執法過程中難免徇私舞弊。《水滸傳》中,英雄們的遭遇從正反兩方面混雜了當時司法實踐中的諸多現象。現在,讓我們試著舉壹些例子,以便找到壹些線索。
示例1。林沖被高俅困住,送到南亞開封府。高俅壹定要問他壹個“手握寶劍,故入節堂,殺本官”的死罪。案發時,孫鼎不畏強權,據林沖供述,歸類為“腰間掛利刃,誤入節堂,攜杖二十,以遠邪軍邦刺之。”騰尹福也同意這句話,並多次向高太尉解釋原因。“高俅不懂體諒,妨礙了提督,只好允許。”孫丁的行為,恰恰是法律保義的行為。
例2:宋武私下為哥哥報仇,精心策劃,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帶著王婆到陽谷縣衙門投降。知縣認為是個忠烈的漢,於是和群臣商議:“那廝以為是個義人,使人認罪,改成:‘宋武祭亡兄武大,妻子不許祭,所以據理力爭。女子推倒靈床,救出死去的哥哥,神,與嫂子大打出手,壹時斃命。之後西門慶因與妻子通奸前來為她辯護,於是大打出手,不肯向對方低頭,並扭打到獅子橋上,甚至自盡。”“私自復仇,故意殺人,已改寫為激情殺人和打架殺人,死罪改為流刑。據《宋刑制》。根據《越獄法》的相關規定,陽谷縣知縣的這種行為明顯屬於“致人犯罪”的行為。對此,東平知府陳深有體會。因為陳是“明察秋毫的官員”,“知道這件事”。但他看了陽谷縣的申請後,不僅沒有批評,還按照陽谷縣申請的方式,重新錄了壹審的口供,還在“向省法院申請詳審罪名”前“把這份文稿的卷宗改輕了”。而且他“交了心腹,簽了急密書,晚上投京師為他辦。”刑部的陳與關系很好,此事已經直接上報給了省法院的官員。最後,本該判死刑的宋武只被判了“四十之拐杖,直刺兩千裏之外”。陳壹心護著,只可憐他替哥哥報仇。他是壹個“勇敢的漢”。
中國古代有壹個允許個人私自報仇殺人的時代,也就是在曲禮,所謂“父之仇與* * *之死,兄弟之仇不與兵反目”。漢代仍然允許個人復仇。三國時期,對個人復仇有壹定的限制。北周開始全面禁止復仇。從此,個人復仇殺人被視為非法定制,個人復仇殺人被視為謀殺。然而,在傳統的中國社會,盡管有嚴格的法律制裁,私人復仇的氣氛仍然非常繁榮,這種時候在歷史上不斷出現。很多人寧願站出來接受懲罰,也不願因為怕死而忘記自己的不孝。(5)宋武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他由哥哥艱難地撫養成人。如果他不能為他的兄弟報仇,那就違背了當時的倫理道德。同時,為親友報仇也壹直被認為是壹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所以,民間有義之士,不惜赴法為親友報仇。在執法者階層,也有執法者處處保護復仇者,從而充當義賣法。
戰俘營中的罪犯不得不向監獄官員寄錢,這是很平常的事。先期到達孟州城營的和先期到達江州城營的宋都有類似的情況。刑罰執行部門的官員貪錢,有調查和審判權力的官員也貪錢。為宋武篡改案情的陽谷縣知縣,其實是個奸商。宋武在殺死小姑子和西門慶之前,將證據上報縣衙,想請陽谷知縣依法懲處西門慶和潘金蓮。但是,“原來所有的縣官都和西門慶有關系。不用說了。”“當日西門慶得知,令心腹來郡,許官銀”。“此縣官貪賄”,因此很難規避此案。宋武被迫挑戰法律,私下報復。因此,陽谷知府事後充當了義賣的角色,對宋武的罪行從輕改判,很大程度上是出於自己的愧疚。
《水滸傳》是壹部博大精深的作品,其內容涉及當時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法律的描寫,因為嚴格意義上來說,梁山好漢真的是壹群聚集在山林中的罪犯,他們與法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研究它所反映的這些法律問題,對我們研究中國法律史有著重要的作用。可以證正史,也可以反證正史,還可以補充正史某些方面的“含糊之言”的不足。
當然,筆者以宋江為例的粗淺分析和解讀,遠不能解釋《水滸傳》法制史的全部史料,充其量只是壹些不成熟的嘗試。如果這種嘗試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作者的願望就足夠了。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虛構的小說和嚴肅的學術是不相幹的,壹個是為了下巴麗人,另壹個是為了春雪。但筆者認為,真正的文藝是雅俗共賞的,《水滸傳》就是這樣壹部文學作品。《人間喜劇》既然能成為馬克思研究法國歷史的史料,那就受益匪淺了。既然《紅樓夢》可以作為研究清代社會情況的史料,就形成了專門的學問——《紅樓夢》;既然《三國演義》可以成為研究三國歷史的史料,可以在軍事戰爭和商場上大顯神威,那麽作為世界名著之壹的《水滸傳》為什麽不能成為我們研究宋史尤其是法制史的史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