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於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村土地市場處於發展初期,農地市場交易機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土地流轉的自發性和無序性,交易程序混亂,相關權利主體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流轉形式不規範,諸多制約因素造成流轉不暢。這些問題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不僅不利於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農地市場流轉的正常建立和培育,而且會影響我國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穩定和實施,阻礙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產業化的實施和城鄉經濟的全面發展。本文試圖從農地流轉前、流轉中、流轉後的不同階段,分析農村土地流轉應堅持的基本原則,探索建立和完善我國農地流轉制度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1農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首先,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要以市場為導向,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壹方面,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轉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壹種產權交易,需要成本,包括信息收集、組織實施、簽訂合同等壹系列費用。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交給市場機制,可以減少行政調節帶來的執行和監管成本。市場通過價格信號,按照競爭原則自發調節土地使用權從低效使用者向高效使用者的流動。另壹方面,市場化流轉可以為土地承包權提供有效保護,進而促使承包方更好地利用和保護土地資產。土地長期承包會激發使用者長期投資的積極性,但如果固化了這種長期承包關系,就會降低土地資產的配置效率,如果采取強制措施收回或轉讓這種承包權,就會導致承包權的不穩定性,承包人長期投資的價值難以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樣壹來,承包方很難有穩定的投資回報預期,投資積極性必然受挫,最終導致土地資產配置效率的損失,其本質是使用權的不確定性造成的。市場化的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僅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為使用者提供產權保障,減少收益預期不穩定帶來的效率損失。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堅持“自願、有償、平等、互利、保護耕地、登記註冊”的原則。
1.1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充分體現尊重雙方意願的原則。
首先,土地使用權流轉要體現集體意誌,即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的原則。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能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系,必須接受集體的監督和管理。這是業主權益的體現。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目的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土地本身就是壹種稀缺資源。所以它的流向必須經過土地所有者的把關,得到所有者(集體)的同意才能生效。要改變目前自發流轉、民間自由協商無任何證件、未經村集體同意和備案的混亂狀態。其次,要體現土地使用者的意願,即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要堅持契約自由的意願,保證農民按照自己的意願流轉土地使用權。要在堅持契約自由的前提下,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引導土地資產流向,監督土地開發利用,發揮土地的最大效益。
1.2堅持廣大農民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根據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政策,“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應當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農民流轉。”據此,如果因實施土地規模經營或土地結構調整而導致部分農用地流轉或互換,應盡量采取思想說服、宣傳動員等方法,從經濟、稅費等方面給予壹定的優惠鼓勵,動員農民自願參與土地流轉。此外,農民工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正常的農地市場流轉中,應遵循平等協商、平等交換、互利互惠的基本原則,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切實保護各方的根本利益。
1.3補償原則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應堅持有償原則,因為農民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是壹種經營行為,還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因此,在非農產業中獲得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民,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實際上為受讓方提供了更多的經濟資源,在經濟上應該得到補償和鼓勵。並且在土地資源短缺的情況下,土地的無償流轉在客觀上起到了鼓勵人們浪費土地資源的作用,而土地的有償流轉則可以在經濟上激發人們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識。
1.4堅持耕地保護原則
耕地保護已經成為壹個重要的全球性問題。我國耕地資源總量有限,人均更少。因此,“保護耕地是我們的生命線”,“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壹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堅持的壹項基本國策”。在農地流轉過程中,要始終堅持耕地保護的基本原則,不得擅自改變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無故拋荒耕地,不得破壞土壤肥力,在保證耕地總量和質量動態平衡的前提下,培育農地市場流轉。
1.5註冊原則
登記是保證土地使用權安全有效轉讓的法律形式。通過按規定程序進行登記備案,為土地使用權的有效轉讓設定了法律標準,使人們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感到放心。
2 .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是培育我國農村土地市場的重要內容之壹。在實踐中,各地不僅要規範和管理農地流轉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還要加強土地流轉前後的指導和監管,以充分保障整個農地流轉市場的健康發展。具體來說,應采取以下有效途徑和措施。
2.1農地流轉前的產權設定和思想引導
2.1.1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涵。
農地流轉的本質是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從法律角度看,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壹種土地財產權,屬於相對獨立的土地財產權,具有壹般財產權的排他性和排他性,即農民依法享有對承包集體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權。只有這種所有權的內涵界定清晰,權利外延完備,才能保證壹切產權交易合法暢通,經濟上實現產權主體的基本權益。通過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流轉,實現了所謂的“三權分置”,即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轉讓方),使用權屬於農戶(受讓方)。流轉過程中產權主體關系清晰,權利義務界定明確,增強了農民對土地經營的穩定感和合理預期,促進了農地使用權的順利流轉。
2.1.2積極宣傳和思想引導
壹方面,受“愛地”、“守地為安”等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影響,壹些農民即使種不了或種不好承包地,也不願意流轉;另壹方面,面對農業比較效益低、種田負擔過重甚至更窮的現實,壹些農民即使沒有足夠的莊稼、沒有田地,也不願意接受土地。此外,壹些地方政府部門對農民的農地流轉行為缺乏正確的引導甚至持反對態度,因此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農地流轉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推進。鑒於此,各級政府部門應提高認識,加強宣傳,轉變農民傳統經營觀念,在穩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前提下,增強農民參與農地市場流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逐步規範農村已經發生的自發土地流轉行為,完善管理機制和手段,不斷引導其進入健康、合法的市場交易軌道。
2.2農地流轉過程中的程序規範和交易管理
2.2.1標準農地流轉程序
雖然土地流轉在我國農村早已存在,但至今大部分地區仍未建立壹套完整規範的農地流轉程序,導致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隨意操作,無序流轉。比如有的農民流轉土地只有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書面合同,事後矛盾糾紛時有發生;部分農民未事先向鄉鎮或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土地承包方同意,事後也未報告,導致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土地清冊、實際承包面積與其所在位置不壹致,擾亂了政府對農用地的管理秩序。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各地必須盡快制定統壹的農地流轉操作規程,規範農民土地流轉行為,明確農地流轉必須事先向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取得同意並報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流轉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土地流轉雙方還應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原土地承包方,有權對土地流轉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和監督,防止集體土地權益流失。流轉農地承包合同還應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產權變更登記。如果需要公證,可以到政府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農地流轉到期時,無論是否延期,有關農民都應及時向集體經濟組織報告,以利於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農地進行正常管理。值得壹提的是,在管理農地流轉過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註意簡化手續,規範收費制度,避免進壹步加重農民負擔。
2.2.2做好農用地定級和價格評估工作。
通過基層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籍調查、測量、土地產權登記和土地統計,可以反映農用地的數量、位置、用途和變化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正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然而,農地流轉是壹種有償的市場交易,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因此,必須加強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合理確定各類農用地的質量和等級,客觀公正地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為農用地市場流轉雙方的公平交易提供合理參考,以減少價格確定的隨意性和不合理性,避免市場交易者利益受到侵害,為政府加強農用地市場價格管理奠定科學基礎。
2.2.3實行多形式多渠道流通。
過去,壹些地區的農村幹部由於思想認識和工作方法不到位,主要采取壹些簡單粗暴的行政手段來調整農民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不僅影響了農村幹群關系,也阻礙了農村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不利於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展。隨著農村土地交易越來越多,農民自發創造了轉包、租賃、互換、入股、轉讓等多種流轉形式。流通渠道既有集團內部或村集體組織內部的本地流通,也有跨集團、村、鄉甚至跨縣、跨省的流通。這些形式和渠道無疑增加了農地流轉的靈活性和選擇空間,值得推廣。但從農地流轉的實踐來看,多為轉包、委托、互換,租賃、入股、轉讓較少,流轉範圍主要在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的客觀區域性差異,各地在實施農地流轉時,要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采取可行的流轉形式和渠道,決不能搞所謂的形式主義和“壹刀切”。壹些經濟發展較快的農村地區可以逐步實行反租賃、有償轉讓或入股等多種形式的農地流轉,放松對流轉渠道和範圍的限制,允許農地跨區域流轉,進壹步開放當地農地市場。
2.3農地流轉後的檢查、監督及配套措施
2.3.1加強對農地流轉的檢查和監管。
農地流轉後,我們不能不管它。相反,各級政府部門應在農地流轉後加強檢查、監督和管理。由於流轉農地所附著的產權關系更加復雜,土地利用方式通常會發生變化,如由分散經營向規模經營的轉變等。只有對這些流轉的農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監督,才能保證農地流轉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順利履行,防止土地使用者破壞耕地資源,杜絕土地的非法使用和管理,真正使有限的農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2.3.2建立農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
目前很多地區由於農地供需雙方未能及時溝通,流轉受阻,出現了需要流轉的轉不出去,需要銜接的接不到的矛盾,難以形成有效的流轉。因此,各地應盡快建立流轉農地交易信息網絡,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場中介機構通過各種渠道調查收集流轉農地供求、市場價格等信息資料,並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預測,公開發布,讓農民及時準確地獲得可靠信息,在市場上相互溝通,為盡快達成土地流轉交易創造條件。2.3.3關註農地再流轉現象。
在農村實際生產過程中,有時壹些農民會將流轉的農地再次流轉,形成農村土地交易的三級甚至四級市場,值得關註。農地流轉和再流轉有利於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村土地市場結構。地方政府要把它放在與上述農地流轉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予以重視,對流轉的產權設置、流轉程序、方式以及流轉的檢查監督等進行合理的規範和管理,促進我國農地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