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報單位申請申報;
2、所在區(市)文化行政部門和區非遺專家評審;
3、提交後報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4.經批準後,作為本區(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予以公布;
5、在區(市)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公布的區名錄推薦;
6、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申報申請;
7、參加市文化行政部門和市非遺專家評審;
8、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批後;
9.經批準後,作為本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予以公布;
10.市直單位可直接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請。
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器皿、物品、手工制品等)。)和各族人民世代傳承、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1)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藝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效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2)傳統表演藝術;
(3)民俗活動、儀式和節日;
(4)關於自然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壹)促進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傳承;
(二)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突出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對中國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進行合作和協調。
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作品的申報項目應當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者文化空間;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者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文學等方面有重大價值。
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壹)具有彰顯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二)植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增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功能,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優秀運用傳統技藝,體現高超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文化傳承意義重大,同時又因社會變遷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危險的。
第七條申報項目必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壹)歸檔:通過收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手段,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通過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多媒體等方式,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積極收集相關實物資料,選擇相關機構妥善保存和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中得以傳承和發揚;
(4)傳播:通過節慶、展覽、觀摩、培訓、專業研討會等形式,通過大眾媒體和互聯網的宣傳,讓公眾對這壹遺產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享受;
(5)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的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遺產的傳承人(群體)對其代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享有的權益,特別是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八條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可以向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當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簡要說明項目名稱、申請人、申請目的和意義;
(2)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瀕危狀況的說明;
(3)保護規劃:說明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
(四)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壹條繼承於不同地區、由不同社區和群體享有的類似項目可以聯合申報;聯合聲明各方應提交同意聯合聲明的協議。
第十二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誌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工作。陪審團的任期為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負責同誌擔任。
第十四條評價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通過媒體對推薦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
第十七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經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十八條國務院每兩年批準並公布壹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應當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請人必須履行其保護規劃中的所有承諾,並每年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督導。不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將根據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甚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壹條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壹條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