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
(二)能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高新技術項目;
(三)跨地區、對全省或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重點項目。
省重點項目按階段分為省重點前期工作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我省屬於省重點建設項目。
省在市(地)的重點建設項目是市(地)的重點建設項目。第四條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和省計劃經濟委員會負責全省重點前期工作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決策、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關於重點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並實施省重點項目的相關政策;
(二)部署全省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重點建設任務;
(三)審批省重點前期工作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含施工預備項目)和投產項目名單;
(四)審查省重點建設項目開工報告和考核期,審定年度生產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五)協調平衡省內重點前期工作項目和建設項目的資金和相關人力、物力的配置;
(六)配合組織部門確定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審定項目現場指揮機構成員;
(七)指導、檢查和監督全省重點建設工作,及時解決重大問題;
(八)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資、工程咨詢、監理、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第五條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和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項目前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項目前期辦)設在省計委,是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第六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結合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要求,按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省重點前期工作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第七條省重點項目原則上每年年初確定壹次,由市(地)或省有關部門向省重點辦、省籌備辦提出申請,由省重點辦、省籌備辦匯總,經省計委綜合平衡後,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凡列入省五年計劃的重點前期工作項目,經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為省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初步設計經批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後,轉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其他特殊項目經省重點辦初審並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後,可增補為重點建設項目。第八條按照國家規定,省重點項目實行投資項目註冊資本制、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部分公益性項目除外)、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和工程建設監理制。
(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項目必須由投資者按國家公布的出資比例認購;投資者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以轉讓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出資。
(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即項目法人對項目規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過程負責。新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應及時組織項目法人籌備組;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設立方案;未經工商登記和資金未按時到位的,項目法人不得批準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
經營項目還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理和施工,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進行,並選定中標人;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工程設計(方案)招標和設備材料采購。
省計劃經濟委員會負責重點項目招標的監督管理。
(四)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建設監理,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工程質量;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協調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省計劃經濟委員會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