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浙江省老年人優待條例》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05年9月14日
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優待和照顧老年人是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行動。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進壹步形成全社會尊重和幫助老年人的良好社會風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凡具有本省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均屬優待對象,發給《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持該證享受本規定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待。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並在掛號室、診室、收費處、藥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立“老年人優先”標誌,為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醫院免費為行動不便的老人提供擔架、推車、助行器;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並提供上門服務;各地要創造條件辦好惠民醫院,對特困老人給予優待或減免醫療費用。
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政府投資的公園、文化宮(博物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和旅遊景點,以及體育健身場所,免收門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可以免費使用公共廁所。給予優待的場所由當地政府公布,並在場所設立明顯標誌。
四、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應設立“老年人優先購票”標誌。候車室(船)和城市公共汽車應設置壹定數量的老年人專用座位。老年人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時,憑“優惠卡”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船)。70歲以上老人可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車和有軌電車(含市區運行的私人公交車);供其他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車、電車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惠或減免收費;在公共交通城鄉壹體化地區,老年人乘坐農村公共汽車的優惠政策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
五、商業、水電、燃氣、電信、通信、郵政等行業和社區服務單位,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惠、優先的服務和照顧,提倡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六、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及時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優先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法律咨詢。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予以優先考慮,並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構辦理贍養、扶助、扶養老年人協議公證時,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經濟狀況,酌情減免公證費。
七、100歲以上的老年人,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長壽保健補助費;當地衛生部門要定期組織查房,每年給他們做壹次免費體檢。
八、“老人節”(農歷重陽節)期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送溫暖的活動,並註意幫助解決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難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老年人實行社會優待和服務。
十、各地可在上述優待規定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增加優待內容,提高優待水平,降低優待年齡。
十壹、“優惠卡”分紅,綠色兩張卡,其中紅色卡發給70周歲以上老年人,綠色卡發給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辦統壹監制,市、縣(市、區)老齡辦制作,免費發放給老年人。生產經費由各級財政承擔。“優惠卡”發放後,各地不再單獨發放其他優惠卡,已發放的使用過的卡失效。各地要加強對《優待證》發放的監督管理,發放對象要在網上公布。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老年人,可持當地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出具的老年證或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身份證明,來浙旅遊觀光、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優惠待遇。
十三、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