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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水路運輸管理,保障水路運輸安全和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統稱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包括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包括水路客貨運站經營、船舶代理、客貨運代理和船舶管理。?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航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職責。?

公安、海事、經貿、工商、稅務、物價、水利、旅遊、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水路運輸業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協調發展、公平競爭的原則。?

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經濟、優質的服務。?

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運輸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保障水路運輸發展。?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水路運輸業發展規劃,征得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六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為經營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詢服務和業務指導,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經營資格管理第七條水路運輸業的經營活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的開業條件。第八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滿足業務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營運船舶;?

(四)有與其業務和範圍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符合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確定客船沿途停靠站點。?第九條從事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第十條個體經營者從事水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營運船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責任保險。?第十壹條水路運輸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條件、個體經營者的資格條件,以及經營船舶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水路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資格。?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應當批準從事經營活動,並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省內水路運輸經營的具體審批權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四條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五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水路客貨運輸經批準的營運船舶,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必須隨船攜帶。?第十六條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第十七條省(市)水路運輸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口、碼頭之間的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持《船舶營業運輸證》到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其經營資質。經審查合格後,經營者可以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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