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成區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統壹領導、區域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衛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農牧業、水利、民政、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宗教事務、公安、教育等部門。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城鎮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或破壞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第七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技術創新,推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先進技術和經驗的應用。將市容環境衛生納入智慧城鎮管理體系,建設數字化管理平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數字化、信息化,提高城鎮市容環境衛生智能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第八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從事環境衛生服務,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
鼓勵村民(居民)、誌願者和公益組織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倡導村(居)委會制定《維護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公約》,* * *建設* * *治理* * *享受城鎮衛生環境。第九條州、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提高公民道德水平。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第十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的土地使用權和管理範圍。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州、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劃定。其他鎮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劃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責任單位應當安排專職和兼職責任人,負責本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具體工作;
(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醫院、宗教場所、企事業單位內部及周圍的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
(三)住宅區、城中村,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四)商品交易市場、展覽會等場所由管理單位、主辦單位負責;商場、賓館、飯店、商業攤點、商店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的,由業主負責;
(5)城市道路、人行道、橋涵、路燈、護欄、路標等公共區域和市政設施。縣人民政府由其住所地負責,鎮人民政府由其住所地負責;
(六)公共汽車站、公交車站、停車場、公園、廣場、景區、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燈、郵政、給排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和架空架設的管道,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和架空架設的管道,由產權人和管理單位負責;
(八)城市風景林地、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沿街花壇、綠籬、草坪和公共綠地,由城市綠化管理單位負責;
(九)管理單位負責河道、溝渠的公共水域和沿岸保護;
(十)公廁、化糞池、糞池、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或運營單位負責;
(十壹)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對擬建設的施工場地負責;收集和拆除場地,由收集和拆除單位負責;
(十二)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由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