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做好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保護沈陷區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煤礦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 本辦法所稱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采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居民。第三條煤礦企業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采煤沈陷區搬遷安置補償費: (壹)以人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搬遷戶補償費計算公式為:搬遷人數×人均補償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具體補償標準如下:1。人均補償面積33平方米。2.單位面積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230元。(二)煤礦企業按搬遷補償費的30%繳納綜合調節費,由搬遷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理。主要用於解決居民原有合法住房面積大於補償面積的問題。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數× 33m2× 1230元/m2× 30%。(三)新村公共建設補償費為拆遷戶補償費的25%,由煤礦企業支付。主要用於新村道路、排水、排汙、綠化、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計算公式為:需搬遷人口× 33m2× 1230元/m2× 25%。新村到戶供電費用由當地縣(區)政府和煤礦企業協商補償。(四)新村選址征地審批、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和高壓供電等安置點配套和市政設施連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5)不可預見費由煤礦企業按拆遷補償費、綜合調節費、新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補償費之和的2%支付。(六)煤礦企業按戶數繳納搬家費,每戶800元。(七)煤礦企業根據協議戶數按2000元/戶的標準支付房屋拆遷費,由鄉鎮政府負責拆除原房屋。(8)新村建設期間,新出生人口計入搬遷人口,煤礦企業按出生率計算新出生人口。補償期限為2年6個月,由搬遷所在地鄉(鎮)政府統籌。(九)原村宅基地被煤礦企業征收的,農民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新增宅基地面積的部分,由煤礦企業按照現行征收建設用地的相關標準給予補償。工商企業、村集體和事業單位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已依法辦理用地審批和規劃建設手續的,由鄉(鎮)政府組織煤礦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協商,不能達成補償意見的,由鄉(鎮)政府、煤礦企業和企事業單位* * *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進行補償。評估機構由鄉(鎮)政府、煤礦企業和企事業單位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推薦或者抽簽等方式選定。在公證處的現場公證下。擅自修建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用房。由鄉(鎮)政府和煤礦企業調查後處理,並報縣(區)政府確認。第四條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核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成立核查組。由縣(區)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核查小組。核查組由以下專門人員組成:壹是當地公安機關;二是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三是縣(區)征遷部門和鄉(鎮)村;第四是煤礦企業。核查組具體負責搬遷人口和戶籍的核查工作。(2)核查和公告。核查組在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人口和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戶數的基礎上,對擬搬遷村的居民進行了實地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核查組將在需要搬遷的鄉(鎮)、村、自然村進行三次公告,每次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核查小組應當向社會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監督電話,切實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3)審核確認。核查組完成現場核查和張榜公示後,將擬搬遷村的戶數、人口數上報縣(區)政府審核確認。確定搬遷村數和人口的截止日期為公告搬遷之日,以當地公安機關戶口簿記載為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計入家庭人口:1。原登記為當地居民的現役軍人;2.因學校戶口仍在就讀的全日制大專生(含技工院校學生);3.原是本地戶口,現正在服刑的人員;4退休人員回原籍,未享受福利分房;5.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仍為獨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礎上增加1人(增加人口綜合調節費不予補償);6.與女兒* * *(未享受采煤沈陷補償安置)同住的老人,經地礦雙方核實,老人原是農村戶口,無子女,無其他經濟來源;7.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計入家庭人口:1。長期租住在異地的;2.擅自買賣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的;3.在公告搬遷前死亡的;4.其他不符合搬遷安置政策的。夫妻雙方只能享受壹戶安置,不能分戶。戶口不在搬遷地,原是當地農村戶口,且擁有房產或宅基地使用權的常住居民,只能享受壹戶安置,不能分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享受安置分戶政策:1。子女年滿18周歲的,以公告搬遷兩年後的相應日期計算年齡;2.其他符合安置戶口政策的人員。符合入戶條件的拆遷戶向核查組提交以下材料: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2.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上學、參軍、服刑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孤寡、孤寡等貧困戶和有特殊問題的,由核查小組研究決定。第五條搬遷工作分為搬遷公告、搬遷公告、普查和協議簽訂、實施新村建設四個主要階段。具體時間如下:(1)搬遷通知。煤礦企業負責提前三年將采煤沈陷區擬搬遷村告知市、縣(區)人民政府,縣(區)政府據此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凍結搬遷村戶口(已入戶或依法恢復戶口的除外);(2)搬遷公告。縣(區)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後,與煤礦企業協商確定自然村搬遷安置用地位置,並在確定安置用地位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塌陷區所在鄉(鎮)、村和搬遷村發布公告,告知塌陷區範圍、搬遷村名稱、新村位置、搬遷安置補償的文件依據和標準、禁止建設等內容。搬遷選址以穩定無煤區、方便群眾生產生活為原則。縣(區)政府應當組織煤礦企業和鄉(鎮)政府、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綜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采煤沈陷區;(3)普查和協議簽訂。1.實地調查;2.內部會計;3.完成塌陷區村莊搬遷計劃、立項、規劃和用地審批。在征地過程中,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征地相關費用,由縣(區)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完成用地審批工作;4.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縣(區)政府組織煤礦企業與搬遷村的鄉(鎮)政府簽訂搬遷補償協議,並公布搬遷戶數和補償人口。上述環節同步進行,整體推進,在公告搬遷後1年內完成。(4)新農村建設。搬遷村所在縣(區)政府是搬遷安置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村莊搬遷和新村安置。煤礦企業應當及時支付費用,並在協議簽訂後3個月內撥付約定資金的30%,余款在移民安置項目啟動後3個月內支付。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在簽訂村莊搬遷協議後2年內完成居民搬遷,同時完成原村莊房屋拆遷。第六條采煤沈陷區新村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中安置、統壹建設的原則,並與美麗鄉村建設和城鎮化建設相結合。有條件的搬遷村可以鼓勵搬遷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拆遷戶補償費、綜合調節費、新村公建補償費、征地安置所需相關費用可直接支付給搬遷居民,市(縣)財政按不低於省市“以獎代補”標準給予貨幣安置獎補。第七條新村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其宅基地面積標準: (壹)淮河以北地區每戶不超過220平方米。其中,郊區和農村集鎮,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二)淮河以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15%。第八條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發揮沈陷區村莊搬遷安置的主導作用,做好搬遷安置工作;煤礦企業要切實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采煤塌陷地村莊搬遷工作;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檢查采煤沈陷村搬遷安置工作,並建立考核機制。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操作、廉潔履職,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嚴厲打擊違法建設。第十條按時完成搬遷任務的縣(區)和鄉鎮政府,由有關單位給予獎勵。未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村莊搬遷任務,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相關縣(區)、鄉鎮政府和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壹條煤礦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先搬遷後開采”的規定,切實保障采煤沈陷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落實“先遷後采”,履行村莊搬遷職責的,對相關煤礦企業給予獎勵。煤礦企業在未完村下開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害的,相關煤礦企業和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辦法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煤礦企業與搬遷村所屬鄉(鎮)政府已簽訂人口補償協議的,仍按原搬遷公告的規定執行;已進行人口核實公示,尚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拆遷補償人口按原拆遷公告的規定認定,拆遷補償費標準按本辦法執行;在2017年村莊搬遷計劃和本辦法調整期內(2018年4月3日至本辦法頒布之日)簽訂新的人口補償協議的,搬遷戶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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