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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證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深圳市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立法工作。

市政府立法工作包括:

(壹)起草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深圳市法規草案,形成市政府議案,提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制定市政府規章。第三條市政府立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立法;

(2)加強立法與改革創新的銜接;

(3)通過立法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4)堅持科學民主立法;

(五)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深圳經濟特區法規,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和《立法法》的規定制定的法規。

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法規,是指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法規。

本條例所稱市政府規章,是指市政府根據NPC常務會的授權決定和《立法法》的規定,或者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第五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是本市制定規章和起草法規草案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市政府的立法工作:

(壹)編制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以下簡稱立法工作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組織起草法規草案;

(三)組織法規草案的審查、協調和修改;

(四)組織規章的清理、備案、公布和立法後評估;

(五)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二章立法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壹節總則第六條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立法需要,制定立法工作計劃或者中長期立法規劃。第七條制定立法工作計劃和立法規劃,應當結合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遵循改革創新、突出重點、急用先行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立法項目。第八條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包括新制定和擬修改的立法項目。第九條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分為當年擬提請審議的項目(壹類項目)、準備性項目(二類項目)和研究性項目(三類項目)。第二節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第十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於每年8月底前,向各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征求下壹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書面建議。

市政府法制機構通過市政府網站或市政府法制機構門戶網站向社會征集對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

市政府立法機關也可以通過微博、微信等媒體,依托政府立法工作聯系點,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開展調研等方式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第十壹條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提出下壹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第十二條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立法的必要性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及其可行性;

(三)立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及相關背景資料;

(四)擬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類別;

(5)進度和時間安排。第十三條擬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事項,提出單位應當進行立法前評估,並形成立法前評估報告,連同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建議書壹並報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立法前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立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

(二)擬建立的主要系統的成本效益分析;

(3)如果是修訂項目,還應包括原立法的實施情況。第十四條提出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必要的立法資料。第三節立法工作計劃的確定第十五條市政府立法機關應當對各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自行提出的立法項目進行研究論證,擬定立法工作計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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